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拥军优属、拥政爱民(以下简称双拥)是我党我军我国人民特有的优良传统和政治优势。为了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军政军民团结的重要论述精神,进一步做好新时代双拥工作,巩固和发展军政军民团结,推动创建双拥模范城(县)活动广泛深入持久地开展,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创建双拥模范城(县)活动,是弘扬双拥优良传统、做好双拥工作的重要载体,是密切军政军民关系、促进军民融合深度发展,推动双拥工作更好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国防和军队建设全局的有效途径。
第三条双拥模范城(县)是双拥工作成绩显著,具有榜样和示范作用,并经过规范的推荐评选程序命名的先进典型,是该城(县)党政军民共同的政治荣誉。
第四条创建双拥模范城(县)活动,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着眼配合和支持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军地合力、军民同心,坚持服务备战、保障打赢,坚持贴近基层、注重实效,坚持改进创新、与时俱进,全面提高新时代双拥工作水平,不断密切坚如磐石的军政军民关系,共同把强国强军事业推向前进。
第五条双拥模范城(县)分全国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两级命名。
全国双拥模范城(县)的命名范围:省(自治区)辖市、自治州、盟(不含所辖县和市)和县级市、县(自治县)、旗(自治旗),直辖市辖区(县),市辖区。市辖区与所在市不同时命名。
省级双拥模范城(县)的命名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
第六条命名双拥模范城(县)应当坚持标准、严格程序,保证质量、控制数量,实行能上能下、动态管理。
全国双拥模范城(县)数量控制在纳入考核评选城(县)总数的10%以内。各省(自治区)推荐全国双拥模范城(县),县级行政区所占比例原则上不低于推荐总数的30%。
省级双拥模范城(县)的命名数量、省(自治区)辖市(自治州、盟)和县级行政区的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
第七条对被命名的双拥模范城(县)授予奖匾,对双拥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各地、各有关部门可从实际出发制定奖励办法,对被命名表彰的双拥模范城(县)、双拥模范单位和个人及在创建活动中作出重要贡献人员进行奖励。
建立双拥模范单位和个人荣誉取消机制。双拥模范单位和个人发生严重问题,不再具有先进性的,取消其荣誉。
第二章双拥模范城(县)的标准
第八条双拥模范城(县)的基本标准:
(一)组织领导坚强有力。地方党委、政府和驻军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军政军民团结的重要论述精神,把握新时代双拥工作的根本遵循,切实加强对双拥工作的组织领导。把双拥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和部队建设的规划方案,纳入党政军领导干部政绩考核范围。党委议军会议、军政座谈会议、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全体会议、双拥专题会商会议等制度落实,建立军地双向支持需求提报机制,重点难点问题及时解决。双拥工作领导机构健全,成员单位职能作用发挥明显,专设领导机构办公室承办日常事务,实行军地合署办公。省军区系统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协调推动合署办公落实。
(二)宣传教育广泛深入。深入学习宣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强军思想,把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国防教育和以爱国拥军、爱民奉献为主要内容的双拥宣传,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及部队教育内容,列入地方党委、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的年度工作计划。宣传教育活动内涵丰富,"报、网、端、微、屏"等资源融合运用,教育对象、时间、内容落实。推动烈士纪念设施与国防教育基地建设融合发展。悬挂光荣牌、送立功受奖喜报和慰问信等工作扎实到位,礼遇关爱军烈属、军人军属和退役军人先进典型,双拥文化建设成效明显,军爱民、民拥军的社会氛围浓厚。
(三)拥军工作扎实有效。倾力服务部队备战打仗,建立拥军支前协调机制,配合和保障部队完成训练演习、战备执勤、科研试验、海洋维权、安保警戒和抢险救灾等多样化军事任务成果明显。积极支持部队建设改革,帮助新调整组建和移防换防部队解决实际问题富有成效。深入推进科技、教育、文化、法律、医疗等拥军工作,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开展拥军活动,协助部队培养人才。积极支持国防和军事工程、设施建设,军事设施保护完好,城乡基础设施兼顾国防需求充分。军供站、军粮供应站应急保障能力强。
(四)拥政爱民成果显著。积极支援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助力区域协调发展和乡村振兴等国家战略实施。支持保障和改善民生,参与脱贫攻坚,扶贫济困活动开展经常。参与和支持地方重点工程和基础设施建设,相关军用设施的民用效能发挥明显。模范执行党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严格遵守群众纪律,尊重群众的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定期开展拥政爱民教育和群众纪律检查。坚决完成上级赋予的抢险救灾等急难险重任务,协助地方妥善处置各种突发事件,扎实做好宣传教育团结影响群众的工作,积极参加民族团结进步创建,维护社会大局稳定。
(五)政策法规落到实处。转业复员干部、退役士兵、军休人员、伤病残退役军人接收安置任务按时完成,相关待遇落实到位;随军随调家属安置、就业创业和军人子女教育优待等政策落实到位;征兵任务按时完成,兵员数量质量得到保证;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遗属享受相应优待,优抚对象抚恤补助和医疗、住房等政策落实到位;退役军人教育培训政策落实,就业创业能力显著提高;鼓励和扶持退役军人就业创业,贷款支持、税收优惠等政策落实;退役军人荣誉激励机制和服务保障体系健全,合法权益得到维护;加强烈士纪念设施规划、建设、修缮、管理维护和革命遗址保护工作,组织保障力度大;注重军休服务管理机构、拥军优抚事业单位建设,优抚医院、光荣院、军供站等事业单位应转尽转,功能突出、作用明显。
(六)双拥活动坚持经常。深入开展"爱心献功臣"、"双拥在基层"等活动,按规定组织军营开放和军地互访,不断丰富内容形式,增强生机活力。各项活动主题鲜明,具有时代特色和地域特点,面向基层,讲求实效,群众参与广泛。双拥活动经常化、制度化,年度有计划,节日有安排,工作有亮点,军地有互动。
(七)军民共建富有成效。围绕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养"四有"新时代革命军人,军地基层单位结对共建,军民共学科学理论、共树文明新风、共育优秀人才、共办文化活动,凝结共同的价值追求。弘扬中华民族传统文化和传统美德,弘扬革命文化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提高军民道德水准和文明素养。积极参加创建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和法治创建等活动,军警民联防联治活动开展经常。
(八)军政军民关系融洽。地方党委、政府和人民群众爱护军队,关心部队建设改革,优待尊崇军人,维护部队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部队尊重地方党委、政府和人民群众,视驻地为故乡、视人民为亲人,支持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军政军民互相关心、互相理解、互相支持,军地利益关系得到妥善处理,同呼吸、共命运、心连心的军政军民关系密切。
第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申报和推荐全国双拥模范城(县):
(一)发生重大军民纠纷,在国家和省级双拥机构、公安、信访部门记录在案,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未专设双拥办、无专职工作人员、无专项经费保障的;
(三)年度征兵任务没有完成或连续2年出现责任退兵情况的;
(四)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和由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年度安置任务没有按时完成,相关待遇不落实的;
(五)严重侵害军人军属合法权益,拒绝或无故拖延随军随调家属安置、子女入学入托的;
(六)因发生其他问题不宜被命名的。
第十条全国双拥工作领导小组依据第八条的规定,提出每届全国双拥模范城(县)评选命名的具体要求。
第三章命名权限与程序
第十一条全国双拥模范城(县)由全国双拥工作领导小组批准,以全国双拥工作领导小组、退役军人事务部、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名义命名。省级双拥模范城(县)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政府和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命名。
第十二条省级双拥模范城(县)由省(自治区)辖市(地区、自治州、盟)、直管县和直辖市辖区(县)党委、政府、军分区(警备区、人武部)推荐(自荐),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政府和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批准,同时报全国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第十三条省级双拥模范城(县)4年命名1次,命名前按规定报批后实施。除特殊情况外,应当举行命名大会。具体命名时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
第十四条全国双拥模范城(县)4年命名1次,特殊情况可提前或者延期。每次命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按有关规定择优推荐。被推荐城(县)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和每届命名的具体要求,并获得省级双拥模范城(县)或上一届全国双拥模范城(县)称号。
第十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推荐全国双拥模范城(县),要严格标准,听取当地军地双方意见,征求所在战区意见,并将推荐名单在省级主要新闻媒体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公示期满,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政府和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研究同意后,书面向全国双拥工作领导小组推荐。
第十六条全国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对推荐命名的城(县)研究提出初选意见,将初选名单征求全国双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意见、在中央主要新闻媒体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公示期满,报全国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由全国双拥工作领导小组、退役军人事务部、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发布命名决定,并举行命名表彰大会。
第四章命名后的管理
第十七条双拥模范城(县)实行荣誉周期制度,以全国和省级最新一届命名为起点,到下一届命名为止。双拥模范城(县)应当以命名为新起点,坚持巩固提高、创新发展,不断取得新成绩,引领掀起新的创建热潮。
第十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对辖区内的全国双拥模范城(县)进行检查考评,将检查考评情况报全国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作为动态管理和下一届评选全国双拥模范城(县)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全国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全国双拥模范城(县)届中抽检,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通报抽检情况。
第二十条双拥模范城(县)的双拥工作出现问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及时给予纠正,责令限期整改,有关情况报全国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全国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采取发函督导、现地核查或者约谈该城(县)双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同志等方式,督促问题整改。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按命名权限撤销双拥模范城(县)称号:
(一)发生重大军民纠纷不能及时妥善处理,严重损害军政军民关系、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二)发生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大规模集体上访,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
(三)在全国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抽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检查考评中,综合评定成绩差的;
(四)出现其他严重问题,不再具有双拥模范城(县)先进性的。
第二十二条撤销全国双拥模范城(县)称号,全国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听取该城(县)的申辩意见,征求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的意见,报全国双拥工作领导小组、退役军人事务部、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作出撤销决定。撤销省级双拥模范城(县)称号,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听取该城(县)的申辩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政府和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作出撤销决定,同时报全国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备案。撤销双拥模范城(县)称号后,应当收回奖匾,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被撤销双拥模范城(县)称号的,取消其下一届参加双拥模范城(县)评比资格。经过认真整改,符合条件的,可参加以后的双拥模范城(县)评比。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全国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全国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5年公布的《双拥模范城(县)创建命名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