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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财经大学“洪银兴奖学金”实施 管理办法(2024 年修订)

发布时间:2024-11-15 来源:  浏览次数:

贵州财经大学“洪银兴奖学金”是为了引导和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开拓进取,不断提高自身专业水平和创新能力,由学校出 资并以我校名誉校长洪银兴名义设立的奖学金。该奖学金专项用 于家庭经济困难,品学兼优,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对专业有一定 研究以及在学术研究上有一定成绩的本科生和研究生,以激励我 校学生奋发努力、开拓创新,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得到 全面发展。现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项设置及奖励对象 洪银兴奖学金下设“奋进奖”“创新奖”“鹏程奖”。 (一)“洪银兴奋进奖” 奖励对象为在校的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具有学校正式学 籍的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普通本科生、全日制硕 士研究生和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原则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优先参 评); (二)“洪银兴创新奖” 奖励对象为在校的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具有学校正式学 籍的全日制普通本科生、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和全日制博士研究 生; (三)“洪银兴鹏程奖” 奖励对象为符合条件的毕业年级学生,且奖励对象为具有学 校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普通本科生和全日制硕士研究生。 二、奖励名额 (一)“洪银兴奋进奖”本科学生 30 名,硕士研究生 20 名, 博士研究生 4 名; (二)“洪银兴创新奖”本科学生 30 名,硕士研究生 20 名, 博士研究生 4 名; (三)“洪银兴鹏程奖”根据当年本科及硕士研究生毕业学 生升学情况确定名额(以当年相关通知为准)。 三、奖励标准 (一)“洪银兴奋进奖”,本科生每生奖励 3000 元,硕士研 究生每生奖励 5000 元,博士研究生每生奖励 8000 元。 (二)“洪银兴创新奖”,本科生每生奖励 3000 元,硕士研 究生每生奖励 5000 元,博士研究生每生奖励 8000 元。 (三)“洪银兴鹏程奖”,每生奖励 2000 元。 四、申请条件 (一)申请“洪银兴奋进奖”条件 1.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 (1)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 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 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 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 义共同理想; (2)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 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 2.具有优良的道德品质: (1)具有良好的道德修养,尊敬师长,爱护学校的公共设 施环境,有良好的文明意识和文明行为,诚实守信; (2)具有较强的集体观念和团队意识,积极参加青年志愿 者服务,团结同学、助人为乐、乐于奉献。 3.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模范遵守校规校纪;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评选学年度所有科目无不及格科 目,学年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在班级前 1/3;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是我校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 生; 6.无恶意拖欠学费、住宿费等不诚信行为; 7.无违反社会公德造成不良影响的情况; 8.对家庭经济困难的退役复学学生、获省级以上荣誉称号的 优秀学生优先进行推荐。 (二)申请“洪银兴创新奖”条件 1.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 (1)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 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 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 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 义共同理想; (2)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 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 2.具有优良的道德品质: (1)具有良好的道德修养,尊敬师长,爱护学校的公共设 施环境,有良好的文明意识和文明行为,诚实守信; (2)具有较强的集体观念和团队意识,积极参加青年志愿 者服务,团结同学、助人为乐、乐于奉献。 3.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模范遵守校规校纪;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评选学年度所有科目无不及格科 目,学年综合测评成绩达 85 分及以上; 5.积极参加科技科研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具有较强的创新 精神和创新能力;评选学年内本科生在校级及以上学术刊物中公 开发表论文(3000 字及以上)、硕士研究生及博士研究生在省级 及以上学术刊物中公开发表论文(5000 字及以上)一篇以上(限 本人单独署名、本人为第一作者或指导老师为第一作者本人为第 二作者,论文以正式见刊时间为准),或调研报告获厅级以上单 位肯定性批示或采纳或获发明专利(须经科研处认可)一项以上 或获省级以上科研项目立项、省级及以上创业训练项目立项等 (限为项目主持人); 6.评选学年参加全国或全省的专业知识或学科竞赛、考试获 全国等级奖及以上或全省一等奖及以上(学科竞赛项目限为教务 处最新认定的 A、B 类学科竞赛,团队合作作品限为团队负责人); 7.无恶意拖欠学费、住宿费等不诚信行为; 8.无违反社会公德造成不良影响等情况。 (以上第 5、6 点符合一点即可) (三)申请“洪银兴鹏程奖”条件 1.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 (1)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 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 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 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 义共同理想; (2)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 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 2.具有优良的道德品质: (1)具有良好的道德修养,尊敬师长,爱护学校的公共设 施环境,有良好的文明意识和文明行为,诚实守信; (2)具有较强的集体观念和团队意识,积极参加青年志愿 者服务,团结同学、助人为乐、乐于奉献。 3.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模范遵守校规校纪; 4.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统一招生考试,被相关院校录取为全 日制硕士研究生的毕业生; 5.获得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可的国(境)外高校录取为硕 士研究生的毕业生; 6.参加全国博士研究生统一招生考试,被相关院校录取为全 日制博士研究生的毕业生; 7.获得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可的国(境)外高校录取为博 士研究生的毕业生; 8.无恶意拖欠学费、住宿费等不诚信行为; 9.无违反社会公德造成不良影响等情况。 (以上第 4、5、6、7 点根据相应毕业层次符合其中一点即 可) 五、申请与评审 (一)“洪银兴奖学金”每年秋季学期评选一次,坚持公开、 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进行评审。“奋进奖”“创新奖”申报截 止时间以学校下文时间为准,“鹏程奖”申报时间截止每年 9 月 30 日,逾期不再受理。 (二)“洪银兴奖学金”评审工作由学生资助中心负责组织 实施。 (三)除“洪银兴鹏程奖”外,参评学年度,凡获得过其他 各类奖学金的学生,不得同时参加“洪银兴奋进奖”“洪银兴创 新奖”的评选。 六、评审程序 (一)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洪银兴奖学金”基本申请条 件及有关规定向学院提出申请,并登录贵州财经大学“学工系统” 填写《贵州财经大学洪银兴奖学金推荐表》(以下简称“推荐表”), 并将申请人评选学年有效成绩单、综合测评排名表(由学院教务 科或学生科负责老师签字审核并加盖学院公章),符合评选条件 要求的评审学年获奖情况相关证明材料,申请“洪银兴鹏程奖” 的毕业生提供升学信息的佐证材料,以附件形式上传至“学工系 统”存档备案。各学院根据当年通知推荐各类奖项名额,推荐材 料上报至学生资助中心。 (二)推荐学生在《推荐表》“自我评定”栏需认真填写在 校期间政治表现、道德修养、遵章守纪情况;“学习成绩”栏认 真填写论文发表及其他相关获奖情况;学院在“学院意见”栏填 写审查意见。 (三)各学院将拟推荐参评学生名单在学院内进行不少于 3 个工作日的公示。 (四)公示无异议后,学院将签署有学院党委推荐意见的《推 荐表》及《贵州财经大学洪银兴奖学金汇总表》的电子和纸质版, 于规定时间前上报至学生资助中心。 (五)学生资助中心对各学院上报的“洪银兴奋进奖”“洪 银兴创新奖”“洪银兴鹏程奖”推荐学生名单进行审核,并提出 “洪银兴奋进奖”“洪银兴创新奖”“洪银兴鹏程奖”候选学生名 单,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评审委员会集体研究审定后, 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 5 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 学校相关会议审定后,按学校相关财务规定,由计划财务处负责 具体发放。 七、发放与管理 (一)学生资助中心报分管校领导同意签字审批后,学生资 助中心统一制作发放表提交至计划财务处,计划财务处将奖学金 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 (二)学生资助中心负责做好洪银兴奖学金学生推荐表、评 审结果、资金发放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归档工作。 八、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学校原有或其他有关文件规 定同时废止。 九、本办法由学生资助中心负责解释。 附件 2 贵州财经大学学生学费减免实施办法 (2024 年修订) 学费减免是学校对家庭经济特别困难,无法缴纳学费的学 生,特别是其中的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及优抚家庭子女实行的 一项特殊资助政策。根据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贵州省普 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 助工作实施方案》(黔府办发〔2007〕117 号)等文件精神,为 进一步帮助和激励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结合我 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减免对象 经学校认定的全日制普通本科家庭经济特别困难,无力缴纳 学费的在校学生(特别是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及优抚家庭子女 学生)。 二、减免条件 满足以下条件的学生,可享受学费减免政策: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未受 过警告(含警告)以上处分;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学习刻苦、勤奋、勇于创新、积极进取上一学年必修 课补考不超过 2 科(含 2 科);秋季学期在校生审核评审学年成 绩和获得的奖助学金资助,应届毕业生审核毕业学年成绩和获得 的奖助学金资助; (五)生活俭朴,不铺张浪费,未在校外租住; (六)上一学年参加过学校各级组织的公益活动、义务劳动; (七)无恶意拖欠学费、住宿费等不诚信行为; (八)其他符合减免条件的情形。 具备以上基本条件的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 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本人发生重大疾病以及积极参加勤工助 学者,优先予以考虑。 三、减免标准 在满足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条件的基础上,可在一个学年内减 免学费,根据学生实际情况具体分为 4 个档次: 一档,减免 100%学费:符合减免条件,孤儿,本人重度残 疾且持有残疾人证; 二档,减免 75%学费:符合减免条件且上一学年必修课考试 无不及格者:本人中度残疾且持有残疾人证;单亲(一方去世或 离异一方患重病),家庭子女三人以上,且三子女(含三子女) 以上在非义务教育阶段学习; 三档,减免 50%学费:符合减免条件且上一学年必修课考试 无不及格者:本人轻度残疾且持有残疾人证;单亲,家庭子女三 人以上(含三子女)且两人在非义务教育阶段学习者;家庭子女 三人以上(含三子女)且三子女均在非义务教育阶段学习者; 四档,减免 25%学费:符合减免条件,家庭子女三人以上(含 三子女),有未上学(务工或在学龄前)或在义务教育阶段学习 者。 中外合作办学学生学费减免标准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 业学费收费标准中相同专业执行。 四、不得减免学费的情形 (一)不满足本办法第二条减免条件的; (二)同一学年内,获得过各类奖、助学金 4000 元以上者 (含 4000 元)(孤儿、重度残疾学生除外),原则上不能申请学 费减免; (三)同一学年内,获得我省精准扶贫资助的,不再享受学 费减免;退伍复学学生,已经获得学费减免的,不再享受学费减 免。 五、申请与评审 (一)学生学费减免的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 则,每学年评定一次(应届毕业生每年 5 月份办理本学年度的学 费减免审批手续)。 (二)学生学费减免评审工作由学生资助中心负责组织实 施。 六、评审程序 (一)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学费减免基本申请条件及有关 规定向学院提出申请,并递交《贵州财经大学困难学生减免学费 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申请审批表》)。 (二)各学院严格按照当年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 定情况及减免人数的比例组织初评,将获学费减免推荐学生名单 及建议减免档次在本院进行不少于 3 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 议后,再将经本院党委签署意见的《申请审批表》《贵州财经大 学困难学生学费减免审批一览表》(电子和纸质版)、《贵州财经 大学困难学生学费减免备案表》(电子和纸质版)及学院行政签 章的上学年有效成绩单,于规定时间前报学生资助中心。 (三)学生资助中心对各学院初评的减免学费推荐学生资料 进行汇总及评审,据此提出一学年拟获学费减免候选学生名单及 建议减免档次,经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通过后,在校 内进行不少于 5 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学生资助中心上报 分管校领导同意签字审批,并报学校校长签字审批后,学生资助 中心统一制作发放表提交至计划财务处,计划财务处按照学校财 务相关规定进行学费减免。 七、发放、管理与监督 (一)凡是获得学费减免的学生,每学年应参加学校各级组 织的公益活动、义务劳动(重度残疾学生除外)。如果拒绝参加 者,将取消其减免资格,并令其全额退还已减免的学费。具体工 作及工作时间由勤工助学管理办公室统一安排,各学院自行安排 的须报勤工助学管理办公室备案。 (二)学生资助中心上报分管校领导同意签字审批,并报学 校校长签字审批后,统一制作发放表提交至计划财务处,按学校 相关财务规定,由计划财务处负责具体发放。 (三)学生资助中心切实加强管理,确保学费减免用于资助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四)学生资助中心要认真做好学费减免的档案管理工作, 分年度将学生申请表、评审结果、资金发放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总 结建档备查。 (五)学校有关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 法的规定,对学生学费减免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 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 门的检查和监督。 八、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学校原有或其他有关文件规 定同时废止。 九、本办法由学生资助中心负责解释。 附件 3 贵州财经大学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 资助管理办法(2024 年修订) 为贯彻落实高等学校学生应征入伍服兵役国家资助政策,根 据《教育部等四部门关于调整完善助学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教 财〔2023〕4 号)和省财政厅 省教育厅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省军区动员局关于印发《贵州省学生资助资 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黔财教〔2022〕118 号)相关文件精神, 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为推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鼓励高等学校学生 积极应征入伍服兵役,提高兵员征集质量,支持退役士兵接受系 统的高等教育,提高退役士兵就业能力,国家对应征入伍服兵役 高等学校学生实行国家教育资助。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高等学校学生是指高校全日制普通本 科、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在校生和入学新生(以下 简称高校学生)。 第三条 应征入伍服兵役高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是指国家 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招收为士官的高校学生,在入伍时对其 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 款实行代偿;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前正在高等学校就读的学生 (含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高校新生),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 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自愿复学或入学的,实行学费减 免;对退役后,自主就业,通过全国统一高考考入学校并到校报 到的入学新生,实行学费减免。 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以及学费减免的标准,本科生 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 16000 元,研究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 20000 元。超出标准部分不予补偿、代偿或减免。 第四条 下列高校学生不享受以上国家资助: (一)在校期间已通过其他方式免除全部学费的学生; (二)定向生(定向培养士官除外)、委培生和国防生; (三)其他不属于服义务兵役或招收士官到部队入伍的学 生。 第五条 获得学费补偿学生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 补偿资金应当首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 第六条 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在校生应征入伍后,国家 助学贷款停止发放。 第七条 学费补偿、贷款代偿或学费减免资助期限为全日制 普通高等学历教育一个学制期。对复学或入学后攻读更高层次学 历的不在学费减免范围之内;攻读更高层次学历后二次入伍,可 以类比第一次入伍享受更高层次学历教育阶段的资助。 学费补偿、贷款代偿或学费减免资助年限按照国家对本科、 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规定的基本修业年限据实计算。以入伍时 间为准,入伍前已完成规定的修业年限,即为学费补偿或国家助 学贷款代偿的年限;退役复学后接续完成规定的剩余修业年限, 即为学费减免的年限;退役后考入高校的新生,规定的基本修业 年限,即为学费减免的年限。 对专升本、本硕连读学制学生,在专科或本科学习阶段应征 入伍的,以专科或本科规定的学习时间实行入伍资助,在本科或 硕士学习阶段应征入伍的,以本科或硕士规定的学习时间实行入 伍资助。专升本、本硕连读、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学费补偿或国 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分别按照完成本科、硕士和第二学士学 位阶段学习任务规定的学习时间计算。 第八条 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应征报名的高校学生登录全国征兵网,按要求在线填 写、打印《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Ⅰ》 (以下简称《申请表Ⅰ》,一式两份)并提交学校学生资助中心。 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需同时提供《国家助学贷款 借款合同》复印件和本人签字的一次性偿还贷款计划书。 (二)学生资助中心对《申请表Ⅰ》中学生的资助资格、标 准、金额等相关信息审核无误后,在《申请表Ⅰ》上加盖公章, 一份留存,一份返还学生。 (三)学生在征兵报名时将《申请表Ⅰ》交至入伍所在地县 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以下简称县级征兵办)。学生被批准入 伍后,县级征兵办对《申请表Ⅰ》加盖公章并返还学生。 (四)学生将《申请表Ⅰ》原件和《入伍通知书》复印件, 寄送至原就读学院,由学院统一提交至学生资助中心。 (五)学生资助中心在收到学生寄送的《申请表Ⅰ》原件和 《入伍通知书》复印件后,对各项内容进行复核,符合条件的, 及时向学生进行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对于在户籍所在县(市、区)办理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 学生,由学校根据学生签字的还款计划,将代偿资金一次性汇至 学生指定的地址或账户。 第九条 退役后自愿回校复学或入学的学生和退役后考入学 校的入学新生,到学校报到后向学校一次性提出学费减免申请, 填报《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Ⅱ》并 提交退役证书复印件。学校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及时对学生申请 资格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及时办理学费减免手续,逐年减免 学费。 第十条 入伍资助资金不足以偿还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应 与经办银行重新签订还款计划,偿还剩余部分国家助学贷款。 第十一条 应征入伍服兵役的往届毕业生,申请国家助学贷 款代偿的,应由学生本人继续按原还款协议自行偿还贷款,学生 本人凭贷款合同和已偿还的贷款本息银行凭证向学校申请代偿 资金。 第十二条 每年 12 月 30 日前,学生资助中心应将本年度入 伍资助经费使用等情况,报省教育厅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审核。 省教育厅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审核无误后,报送全国学生资助中 心。 第十三条 因故意隐瞒病史或弄虚作假、违法犯罪等行为造 成退兵的学生,以及因拒服兵役被部队除名的学生,学校将取消 其受助资格。 第十四条 被部队退回或除名并被取消资助资格的学生,如 学生返回学校,已补偿的学费或代偿的国家助学贷款资金由学校 会同退役安置地县级征兵办收回。 第十五条 因部队编制员额缩减、国家建设需要、因战因公 负伤致残、因病不适宜在部队继续服役、家庭发生重大变故需要 退役等原因,经组织批准提前退役的学生,仍具备受助资格。其 他非正常退役学生的资助资格认定,由省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会 同省教育厅确定。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生资助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学校原有或其他有关 文件规定同时废止。本办法与国家及省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国 家及省最新相关规定执行。 附件 4 贵州财经大学“预征班”建设 工作规范(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预征班”工作的建设管理,坚持立德 树人根本任务,树牢“大人才观”“大教育观”“大国防观”,持 续以“预征预储”一体化链条构建“为党育人、为国育才、为强 军送精兵、为社会育栋梁”的特色国防教育体系,实现了育人育 才育兵的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征兵工作条例》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全民国 防教育工作的意见》《高校思想政治工作质量提升工程实施纲要》 《兵员预征预储暂行办法》《贵州省普通高等学校、技师学院和 高级技工学校预征班建设工作规范》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 合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预征班,是指在学校学生军事兴趣类社 团中优选具有国防情怀、崇军尚武、志愿投身国防事业的学生, 开展国防教育和相关活动,为建设巩固国防和强大军队提供人才 支撑进行预征预储。 第三条 学校“预征班”建设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 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强军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 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按照聚焦国防、教育引导、精准育苗、规 范有序的原则,为党育人、为国育才、为军选才。通过兵员预征 预储,创新国防教育形式,丰富国防教育内容,不断提高学生国 防素养,为全面建成世界一流军队培育输送优质兵员。 第二章 组织领导和职责分工 第四条 学校将“预征班”建设纳入学校大思政教育体系和 高质量发展考核指标体系。在学校征兵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 校武装部牵头负责预征班建设管理,学生工作部、党委宣传部、 校团委、教务处、保卫处等部门和各学院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工作。 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开展国防教育和兵役法规政策宣传,培养学生国防观 念和国防意识; (二)加强学校预征班和指导教师队伍建设,拓展军事类第 二课堂和军事特色活动,对军事兴趣社团注册登记及年审进行评 议审核,做好人员、经费、物资、器材保障; (三)掌握预征班学生的身体、心理状况和现实表现,配合 辖区征兵办公室做好征兵宣传、兵役登记、初检初考、健康指导 等应征服务工作; (四)制定预征班建设的相关制度和措施办法,出台激励预 征班学生的优惠政策,在学生学业、就业等方面提供服务指导, 在考取相关资格证书方面提供教学指导支持,提高其就业竞争 力; (五)做好其他相关工作。 第三章 对象与条件 第五条 学校军事兴趣类社团中,具有正式学籍的在读中国 籍学生,均可纳入预征班。 第六条 预征班学生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 忠于祖国,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 (三)身体、心理健康,道德品质优良; (四)学习态度端正,学业成绩合格。 第七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优先纳入预征班: (一)中国共产党党员或者入党积极分子,志愿献身国防事 业; (二)所学专业为军队建设所需重点学科,部队精准征集和 军士招收专业; (三)学习成绩优秀、组织能力突出,身体条件和现实表现 良好,模范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四)在学校各级社团组织中担任学生干部,或者退役士兵、 军属烈属; (五)在学校及以上部门或单位组织的各类竞赛、比赛中获 得名次,或者在学校承担的大项任务活动中表现突出。 第八条 预征班学生以男性为主,本科生年龄 24 周岁以内, 研究生年龄 26 周岁以内。 男性身高 160cm 及以上,体重符合 17.5<BMI<30,双眼裸眼 视力不低于 4.5,其他身体条件基本符合《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 准》。 政治考核要符合《应征公民政治考核标准》。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九条 学生工作部、校团委应按照《高校学生社团建设管 理办法》和有关规定,对军事兴趣社团实行注册管理和年审制度。 校武装部要把注册及年审情况在每年3月和9月报辖区征兵办备 案。 第十条 校武装部在上级征兵办公室和业务部门指导下,结 合学校优势学科专业,重点创建备战打仗有需求、学科有基础、 专业有特长的“特色预征班”,为精准征集和军士招收储备人才, 并在人员选拔、活动开展、经费保障、奖励政策等方面给予支持 保障。 第十一条 校武装部为预征班日常业务指导单位,承担健康 发展的主体责任。 指导教师通常由校武装部、学生工作部、校团委、教务处等 教师或辅导员老师担任,负责指导预征班的日常学习、生活、课 外活动和发展建设。 从退役大学生士兵、社团优秀学生中遴选思想素质高、军事 素质好、责任心强的担任训管人员,辅助开展教育管理等工作。 校武装部应会同有关部门,定期组织预征班指导老师和骨干 培训及外出学习,强化政治、军事素质,打造懂军事、会管理、 能力强的骨干队伍。 第十二条 预征班要在新生军训期间、军事理论课、主题班 会等有利时期开展入伍意愿和加入社团意愿的调查,结合重大节 日、纪念日活动等时机广泛宣传动员,增强感染力和影响力,吸 引有意愿的学生积极申请加入。 军事兴趣类社团学生加入预征班通常按照个人申请、学院推 荐、体格检查、政治考核、集体审定的程序组织。每年 3 月份、 9 月份集中办理个人加入申请。校武装部也可随时接受学生申请 补充加入。 校武装部应加强军事兴趣类社团建设,通过学习教育、参观 军营、训练竞赛等活动,逐渐培养军事兴趣爱好,扩大志愿应征 学生的储备基数,为预征班建设注入源头活水。 第十三条 学生入社进班后,应尽快开展初检初考,并根据 入伍意愿和初检初考情况分为合格类、边缘类、发展类、服务类 等四类,并开展差异性训练。 第十四条 军队建设有需求、学科专业有优势的学院,应当 积极协调相关行业协会组织开展竞赛评比、技能鉴定、参观见学 等活动,调整优化培养方案,制定相应标准办法,提升预征班学 生适应军事岗位能力,提高预征班建设质量。 第十五条 校武装部应完善预征班学生淘汰退出机制,对违 反法律法规或其他规章制度的学生,应当及时淘汰,并按流程吸 纳积极分子入班。 第十六条 学生工作部、校团委应建立督导检查制度,对发 现的问题应跟进指导、督促整改。 第十七条 预征班本科生在校生队员学训期原则上为二年, 可以自愿申请延长(最长不超过四年)。毕业班学生学训期原则 上不少于 2 周。 第五章 活动开展 第十八条 校武装部应结合实际,丰富完善预征班活动内容, 其他职能部门和学院应予以支持,提供必要保障。 主要开展: (一)思想政治教育。安排党史军史、军事理论、国家安全 形势、兵役政策法规、征兵政策等知识学习,提升学生政治素质, 增强爱党爱国、拥军爱军的情怀使命;开展法律法规教育, 结 合学生特点,重点讲清翻墙上网、网赌网贷、妄评妄议等危害, 引导学生遵纪守法; (二)心理和体能训练。开展升国旗仪式、参观军营、典型 报告等拓展活动,发挥退役大学生士兵榜样引领作用,增强对军 队军人的认同感,提升入伍适应能力; (三)军事类、学科专业类竞技比赛。提升学生军事理论、 军事技能、专业水平能力,扩大部队精准征集的潜力底数; (四)健康指导。对身体指标存在边缘问题的学生实施医疗 干预,结合开展针对性体能训练,提高体检合格率。 第十九条 预征班训练注重分层分类施教,开展通识课和个 性科目差异性训练,遵循“灵活、方便、有效”的原则,“时间 上就便,空间上就近”学训,分类制定针对性训练方案,合理职 业规划。集中学习和自主学习要达到规定学时。 第二十条 考勤考核制度。预征班训管人员(值班老师)应 对学生学习、训练、生活等情况进行考勤,对教育训练科目进行 考核,考勤考核情况作为颁发结业证书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预征班应跟踪掌握学生现实表现情况,综合思 想政治、军事理论、体能水平、心理素质、身体状况等方面进行 量化评估,区分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评定等次,评估结论 为合格以上等次的发放结业证书,作为优先征集的凭证。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二条 学校对预征班学生抓好考核评估结果运用,对 表现优秀的进行奖励,调动积极性。预征训练时间达到 2 年以上 (含 2 年)的同学,圆满完成学习和训练课时任务,经考核为“合 格”及以上的学生享受: (一)优先批准入伍。预征班学生可凭结业证书在审批定兵 时获得加分,优先批准入伍,并根据学历层次、专业类型和个人 意愿,优先精准补充到部队对口岗位; (二)优先推荐入党。预征班学生的现实表现情况纳入入党 积极分子考察范畴,优先推荐表现优异的入党; (三)优先评先评优。预征班学生的现实表现作为学校“三 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校级优秀毕业生”的评 选内容,表现优异的评选优先; (四)“儒魂商才”第二课堂综合素质教育成绩合格; (五)可享受以下鼓励政策中的任意 2 项。 1.学位英语达到学校的学位英语要求; 2.学位计算机达到学校的学位计算机要求; 3.学位课程平均学分绩点达到 2.0; 4.奖励 7 个学分。 (六)体适能和体育选修课免修。 加入时间达到一年以上(含一年)未满两年的只享受第(一) 和(六)项鼓励政策。 第二十三条 对预征班学生不遵守规章制度的进行处罚。 (一)无故迟到、早退和旷课者,处口头警告,三次以上劝 其退出预征班; (二)操课与训练、参与活动不积极、课后作业完成不好或 者不交作业者,经批评教育后仍然不改正,直接开除出预征班; (三)拒不参加学习和训练者,直接开除出预征班; (四)预征班队员有不妥当行为,造成对“预征班”或学校 不良影响的,直接开除出“预征班”,并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执 行; (五)其他违纪行为,按照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执行。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校武装部应当规范预征班的建设管理,接受上 级或辖区征兵办的监督管理,并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禁以开展预征班为名组织招生、扩大宣传; (二)严禁以预征班为由专门设立相关专业; (三)严禁以未参加预征班为由限制适龄学生报名参军; (四)严禁以任何形式签订协议或者口头承诺保证预征班学 生参军入伍; (五)严禁以任何理由向预征班学生收取费用; (六)严禁以任何形式违反廉洁征兵规定; (七)严禁预征班使用制式军服或与制式军服相似度高的服 装; (八)严格预征班建设经费使用管理、监督检查,确保专款 专用; (九)严禁违反预征班注册管理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五条 预征班应按照军事兴趣类社团要求开展活动, 并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禁以涉军名义开展商业性活动或者收取费用、接受 校外经费资助; (二)严禁吸纳有错误政治观点和言论的学生进入预征班; (三)严禁开展与其宗旨不符或者损坏预征班形象的活动; (四)严禁强制预征班学生参加未经审批的军事训练或活 动。 第二十六条 对预征班建设管理中出现重大问题的,依规依 纪追责问责。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其他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军队有关法律法规以 及有关行业规程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规范于印发之日起执行。原《贵州财经大学 征兵工作站“预征班”建设方案(试行)》(校党办发〔2021〕32 号)文件作废。 第二十九条 本规范由校武装部负责解释